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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汶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77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5474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3-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方雯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俊年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东方雯萱、被告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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