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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汶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77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0759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方雯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孝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雯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雯萱追偿; 三、驳回原告闵孝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东方雯萱、四川恒硕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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