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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市监工罚(2020)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销售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23.0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明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