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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燕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213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02民初198号
    案号 (2017)粤1202执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燕祥、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2679018元给原告赵虹。二、被告吴燕祥、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2679018元、以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需扣减已付的5万元)给原告赵虹。三、被告吴燕祥、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鸿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虹赔付律师费750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260元(已由原告向本院交纳),由被告吴燕祥、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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