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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1〕6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环保电价款人民币6563.80元。二、罚款人民币110.76元。综上,罚没款共计6674.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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