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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东县通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钮伟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619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259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1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日期 2017-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永芬、潘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125000元并支付代偿期间利息(以代偿款31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蒋永芬、潘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陈菊泉、杨丽英、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永芬、潘夏荣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6元,由被告蒋永芬、潘夏荣、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陈菊泉、杨丽英、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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