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如东县通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钮伟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619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45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6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日期 | 2017-04-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夏荣、蒋永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9998.40元并支付相应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计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计息)。 二、被告潘夏荣、蒋永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陈菊泉、杨丽英、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夏荣、蒋永芬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1元,由被告潘夏荣、蒋永芬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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