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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振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061****96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85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李育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注销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常安路155号104房屋原预售备案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办理上述注销登记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李育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5810元,由被告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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