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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威廉拉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600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00168号
    案号 (2016)苏1282执1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94261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24770元自2014年6月13日起计算,317842.5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原告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375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95元减半收取7847.5,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7.5元,由原告负担514元,被告负担12333.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9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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