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5****31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024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51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欠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自2015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自2015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编号为BZ032714000263、BZ03271400097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9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徐东良、金月萍对被告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BZ032714000264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项下最高本金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账号:100173410900013203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松江科技城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14元、由被告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徐东良、金月萍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60942833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璇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徐东良、金月萍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5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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