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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志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77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84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佳、沈毓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2016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9.095%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6425%计算罚息)。 二、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对被告陈佳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陈佳、沈毓斐、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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