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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志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77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3528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4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利息232700元、罚息163800元、复利22729.42元(截至2016年2月29日)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70000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则以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200台喷水织机(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E5-2-2014-035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四、如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则以被告沈志方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苏EU118M)、朱小芬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苏EUV91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五、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陈菊泉、杨丽英、钮伟根、沈小芳、沈驰豪对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7元,由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陈菊泉、杨丽英、钮伟根、沈小芳、沈驰豪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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