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677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839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36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日期 | 2016-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3%计算利息;以本金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钮伟根、沈小芳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2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0元,由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钮伟根、沈小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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