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天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巍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76536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21号 |
| 案号 | (2016)黑0103执019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 发布日期 | 2017-09-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天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开晓各项损失139396.3元; 二、驳回原告杨开晓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哈尔滨市天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天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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