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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95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巴法民初字第10580号
    案号 (2018)渝0113执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映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2818.4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612818.4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被告王建、李明兰、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映萍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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