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地税稽罚〔201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7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时贞仑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管理费用-招待费”和“销售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费用239000.00元,取得开具金额为208000.00元的发票,品名为食品、日用品;取得开具金额为31000.00元的发票,品名为食品,实际是购买购物卡赠送客户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年2月11日651号凭证所附发票号码为00408955号发票一份,发票记载货品名称为“办公用品”、金额为20000.00元。2014年7月895号凭证所附发票号码为00098386、00098378号发票二份,发票记载货品名称为“办公用品”、金额共计为12000.00元。2014年12月1498号凭证所附发票号码为00098390号发票一份,发票记载货品名称为“办公用品”、金额为8000.00元。以上实际是购买礼物赠送客户个人,金额合计4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7900.00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0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剑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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