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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隆(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573****8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603民初582号
    案号 (2021)闽0603执1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结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66910.07元,以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支付违约金13500元; 三、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30000元; 四、泰隆(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林荣忠、叶跃松、叶淑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隆(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林荣忠、叶跃松、叶淑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62元,减半收取计51731元,由长泰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泰隆(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林荣忠、叶跃松、叶淑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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