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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56****7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6民初3419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美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4679.01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74679.01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74679.01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二、被告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美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7843.64元和利息。利息按如下方式进行计算:以267843.64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7843.64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0元,由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被告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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