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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56****7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6民初4352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工程款865826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8元,由盛世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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