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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56****73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8482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温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52641.29元及,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652641.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年利率7.71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温易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易追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温易、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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