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韶关明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中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222MA****C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02民初754号 |
案号 | (2020)粤0802执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赤坎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韶关明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始兴县亚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7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 二、被告黄周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000元,由原告湛江市东亚矿产有限公司承担2490元,由被告韶关明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始兴县亚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周民承担85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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