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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56****54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12民初8825号
    案号 (2019)苏0612执3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新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通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77530.33元及截止2018年11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248581.49元,合计4476111.8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4277530.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计付);二、江苏乾正投资有限公司、王丰凡、曹建国、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吴汉新、施玉娟、王德忠、侯文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通市通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3300元,由原告负担10元,各被告共同负担43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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