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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56****54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91民初471号
    案号 (2019)苏0691执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亨通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50273.4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利息为249990.04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的利息以405027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亨通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2元,减半收取23201元,由原告南通亨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3047元,由被告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154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汇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48715822769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40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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