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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56****54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12民初8827号
    案号 (2019)苏0612执2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通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79764.56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277081.06元,合计4956845.6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4679764.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计付);二、被告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乾正投资有限公司、曹建国、王丰凡、王德忠、侯文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4元,减半收取计2322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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