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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065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曹民初字第1438号
    案号 (2018)冀02执7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1103813.77元。 二、被告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203813.77元的欠付工程款金额自201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中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900000元的欠付工程款金额自2014年7月1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中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34元,由被告中恒科技(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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