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案字〔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行为,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2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姚挽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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