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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455****85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1764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恢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户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9850.94元及利息42490.07元、滞纳金人民币126743.13元,并依据《河北银行IC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计息规定,支付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 2、被告杭启君、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户淑霞、杭启君、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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