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8311****6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681民初3045号 |
案号 | (2018)辽0681执28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日期 | 2019-0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关于撤离场地的约定有效; 二、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撤离场地违约金9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杨德军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杨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深圳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200000元;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款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德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989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110元,由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50元,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反诉原告杨德军预交反诉费4750元,由被告杨德军自行承担;反诉原告深圳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26290元,由反诉深圳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10690元,反诉被告杨德军承担15600元,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38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杨德军、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反诉原告深圳天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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