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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海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8821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3民初4136号
    案号 (2018)辽0213执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1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龙江建筑机具钢模租赁站租金761239.95元。 二、解除2014年6月23日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龙江建筑机具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物资(即6米钢管21215根、5米钢管651根、4米钢管5081根、3米钢管4230根、2米钢管300根、2.5米钢管170根)。 三、驳回原告大连市金州区龙江建筑机具钢模租赁站其他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045元,原告负担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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