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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卓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水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676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39号
    案号 (2016)皖0191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8
    发布日期 2016-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胜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5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编号:HFGR-SB105-120505-01); 二、被告深圳市卓胜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72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深圳市卓胜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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