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08〕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08-12-10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梓木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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