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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08〕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08-12-10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王梓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