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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天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76****26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4民初3418号
    案号 (2016)辽0804执1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4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锐欠款1593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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