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工罚(2020)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6 |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宁松强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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