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8〕第53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两项合计:罚款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1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宁松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