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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夏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584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台仙商初字第00985号
    案号 (2014)台仙执民字第01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01
    发布日期 2015-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配送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波借款本金2240290元,偿付2013年8月30日前利息259973.07元(2013年8月31日起的利息,按未还借款本金2240290元以1.5%月利率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宁波市兴旺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波为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宁波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锦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史培国、陈丽君、徐申华、朱美娜、朱夏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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