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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海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0075****18X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902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力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8062.15元; 二、被告成都市力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0806.21元; 三、被告黄海明、江青春、郭贻平、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力晖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力晖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出让该机器设备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宛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耀路158号9栋2单元24层2401号房屋(权2449852)、对被告洪少艺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曾井小区五星花园城D幢708室房屋(晋房权证青阳字711540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出让该房屋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海明所持有的成都力晖食品有限公司95%的股权、对被告郭贻平所持有的成都力晖食品有限公司5%的股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出让该股权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9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力晖食品有限公司、黄海明、郭贻平、李宛罄、江青春、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洪少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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