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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168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羊民初字第02192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7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青羊一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青羊一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如下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按每年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年19.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青羊一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0元; 四、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刚对第一至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华拓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青羊一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由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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