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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新广当罚决字〔2017〕第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出版产品质量不合格
    行政处罚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7
    决定机关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