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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10****26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730号
    案号 (2021)津02执1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垫款本金49850459.5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罚息30463862.34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372元,由被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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