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0066****8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2431号 |
案号 | (2022)辽0411执恢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日期 | 2022-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市豪辰门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借款本金3529704.77元及利息171120.54元,并给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LPR利率加92基点计算,罚息在利息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石宝海、李淑兰、郎家群、林皎、李晓东、曲柏儒、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被告抚顺市豪辰门业销售有限公司所涉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市豪辰门业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市豪辰门业销售有限公司、石宝海、李淑兰、郎家群、林皎、李晓东、曲柏儒、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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