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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66****8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2427号
    案号 (2022)辽0411执恢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宏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贷款本金6799999.96元。 二、被告辽宁宏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贷款利息276993.81元(截至2018年9月21日),并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戴丹平、罗业华、仝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宏林木业有限公司、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戴丹平、罗业华、仝营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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