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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200017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7000万元,没收广告费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詹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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