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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642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01民初612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6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7年2月9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的本市黄浦区金陵中路569号1-6层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的可拆除设备设施(电梯除外)归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可拆除的装饰装潢及设备设施归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8283621.83元;四、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3899528.52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五、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849292.78元;六、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6年4月欠付租金人民币387571.30元,自2016年4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每月欠付租金人民币1949764.26元,每期均自当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欠付租金人民币348172.19元,自2017年2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每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当月欠付租金本金为限);七、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水费、电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30183.88元;八、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3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1351元,由被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8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6184.21元,合计人民币35182.21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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