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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8****08X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80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保安服务费288000元、违约金14400元,共计302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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