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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鹤环罚﹝202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从事塑料包装袋的印刷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便正式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