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2MA****HG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826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43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比速长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22459640号、第1647169号、第6692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广州比速长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含有“合生元”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广州比速长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给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四、被告王贺奎、王允闭对被告安徽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前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四案受理费合计35200元,由被告广州比速长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贺奎、王允闭对被告安徽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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