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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52330****53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246号
    案号 (2019)苏0206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56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价款429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12270元,由浙江安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11540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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