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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289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02民初771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1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计人民币186366.57元; 二、限被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86366.57元为基数,从2016年元月21日始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限被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计人民币85650.87元; 四、限被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利息损失(以本金42825.4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8日始至2017年12月7日止;以本金85650.8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始至付清质保金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限反诉被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713017.44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5元、鉴定费35000元,合计42095元由原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419元,由被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676元;反诉费13800.2元由反诉原告江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420.18元,由反诉被告广州启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8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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