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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自然资罚告字〔20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用地行为;2.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00㎡,广场构筑物59453.63㎡;3.对该公司非法占用59453.63㎡(耕地21980.11㎡、其他土地37473.52㎡)土地的行为,按照耕地16元/㎡,其他土地6元/㎡的标准并处罚款,即耕地21980.11㎡*16元=35168.76元,其他土地37473.52㎡*6元=224841.12元,以上共处罚款576522.8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7
    决定机关 新余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肖雪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