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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撤登字〔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穗从市监撤登字〔2019〕4号当事人:广州凯越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659929753商事主体类型:内资企业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太源路三巷之38、40号(仅作办公用)法定代表人:梁莲芬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根据梁莲芬的投诉,本局对其称在本局辖区被冒用身份登记注册成为广州凯越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一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向本局提交了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并于2017年11月6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景海龙变更为梁莲芬,股东由景海龙、杨骑嵩变更为梁莲芬)。调查过程中,梁莲芬称,其本人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毫不知情,该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其也不认识营业执照代办人彭永强、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景海龙、原股东杨骑嵩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当事人的注册档案材料,本局查找到营业执照代办人彭永强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联系上其本人。彭永强到本局接受询问,表示关于当事人的开业登记注册是由其本人代办,但所有登记材料均由他人转交,且没有见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梁莲芬。本局向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景海龙、原股东杨骑嵩邮寄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但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提供上述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局已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在从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送达、2019年4月11日向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景海龙与原股东杨骑嵩邮寄送达、2019年4月15日向营业执照代办人彭永强直接送达穗从市监撤告字〔2019〕4号《拟撤销注册登记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有效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于2017年11月6日对广州凯越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核准变更登记。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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